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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2009)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2: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八)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九)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十)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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