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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2009)


  第十九条 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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