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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1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省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

  (一)东莞市、中山市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东莞市、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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