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困难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困难企业真实性,防止出现虚报冒领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相应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降低费率问题,省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备付一年以上的前提下,提出缓缴、降低费率方案(降低费率不包括养老保险),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确定社会保险费缓缴、降低费率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二是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持《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填写《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应与困难企业签订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三是企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扶持政策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2、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3、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编号: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一、企业基本资料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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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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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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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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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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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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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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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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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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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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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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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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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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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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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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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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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投资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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