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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建立困难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困难企业真实性,防止出现虚报冒领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相应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降低费率问题,省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备付一年以上的前提下,提出缓缴、降低费率方案(降低费率不包括养老保险),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确定社会保险费缓缴、降低费率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二是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持《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填写《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应与困难企业签订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三是企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扶持政策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2、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

  3、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编号: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一、企业基本资料

企业名称

 

通迅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

 

电话

 

手机

 

传 真

总 经 理

 

电话

 

手机

 

 

企业员工总数

 

注册日期

 

经营期限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投资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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