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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在岗培训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困难企业已按国家规定提足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培训,对其培训费用的不足部分,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以困难企业申报期前一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作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计算基数,可优先安排社会保险补贴。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助比例。

  (四)各级财政对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费用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为方便操作,各市政府可采取定额方式确定人均补助标准,按照困难企业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助比例可根据企业开展培训情况有所区别。

  (五)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中一项。在岗培训补贴不能与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同时享受。

  四、扶持政策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持《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填写《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向其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扶持政策申请。申请在岗培训补贴,须提供开展培训的资金使用、参加人员和培训内容等方面基础材料。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批准后,困难企业即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资金拨付。岗位补贴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或差额缴费方式,按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流程,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相应账户。在岗培训补贴采取先垫后补方式,由财政部门定期划入企业账户。

  五、工作进度和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市要在4月中旬前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审核认定小组,并在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困难企业的集中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可分批办理。

  (二)各市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的行业和企业情况,充分考虑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地方财力承受能力和方便操作的因素,在本通知确定的政策框架内进一步具体化,确定本地区困难企业的条件、范围、比例和数量,把有限资金补贴给最需要帮扶的企业。

  (三)各市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的标准、比例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失业保险基金有缺口或备付不足一年的市,不执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各市要以建立失业保险扶持政策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加强基础工作,严格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使用不出问题。要将用于补贴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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