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2008年10月1日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08年9月职工总数的5%。净裁员人数为2008年9月职工人数减申报期前一个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为2008年10月1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积极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2009年以来企业销售收入和其他财务指标较2008年第四季度有所好转。

  (六)做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一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工作岗位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采取联合审核认定方式。各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国资委、国税、地税等部门成立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审核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不裁员或少裁员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地税部门审查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财政、经委、国资委、国税、地税部门审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情况。

  (二)按照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提出申请。拟申报企业要向其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市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三)企业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失业保险参保手册;(3)2008年1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期间的税务申报情况;(4)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与上年同期销售收入对比情况;(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08年10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及占职工总数的比例;(6)2008年10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7)2007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记录;(8)2008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09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11)审核认定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应出具《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证明》是困难企业申请扶持政策的审批要件之一。

  三、扶持政策主要内容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两项补贴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