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9]3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委、国资委:

  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冲击,导致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其中相当部分企业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扭转生产经营被动局面,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帮助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尽快恢复并渡过难关,保证现有工作岗位不流失,不向社会释放就业压力,制定了《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扶持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
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相关部署,我省对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生产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政策扶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上年同期月均销售收入下降30%以上。各市还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主体税种同比、环比下降情况来进一步认定困难企业。非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经营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