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提出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意见,定期汇报落实情况,由市经贸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市、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落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汇总和上报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研究和制定促进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度。

  (三)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四)市法制部门负责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和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做好相应的制度配套工作。

  (五)市外经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

  (六)各级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许可和做出重大处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七)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自行清理,完善收费程序。

  (八)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苦练内功,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意识。

  (二)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构建为企业服务的平台,提高办事效率。

  (三)尽可能为企业减少负担。无合法依据或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清理。有合法依据的收费,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予以减免。

  (四)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减许可条件,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一)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强化监督。

  (二)有关部门对于《办法》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到市法制、经贸部门。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企业办事和投诉平台,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