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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为实施好《办法》,更好地为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持我市良好投资环境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办法》颁布后,受到我市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办法》。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政策,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办法》

  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市经贸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宣传《办法》活动。要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准确、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成立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研究和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关联席会议。

  四、认真做好《办法》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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