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0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法制办《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珠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何宁卡(市政府)
副组长:杨静辉(市法制局)
办公室主任:史晓捷(市法制局)
副主任:王宏冶(市法制局)
成 员:周红璘,李凯,王伟娜,贾音,邹芬芬,韩萍,林海涛(市法制局)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根据本通知,组织辖区内各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清理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或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内容包括:
(一)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事项的。
(四)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不一致,或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