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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市制定并实施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新的工资指导标准,各区(经济功能区)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执行。实现同一区(经济功能区)内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

  2010年10月底前,市、区(经济功能区)制定并实施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管理办法,建立相应工资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待遇。

  (三)解决部分代课教师入编问题。市、区(经济功能区)根据教职员编制及代课教师调查摸底情况,合理确定“代转公”教师招录指标,并按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自行组织招录考试。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和招考程序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招录考试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公布指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公示、录用等程序,分两次进行。首次招录考试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第二次招录考试于2010年上半年完成。招录人数较少的区(经济功能区)可通过协商,委托其他区(经济功能区)代为招录考试。

  两次招录考试期间,市、区(经济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对未通过首次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组织一次免费培训。

  (四)建立代课教师规范管理机制。市、区(经济功能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新的代课教师管理办法,规范聘用程序,明确管理制度,防止出现空编和代课教师并存的现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已备案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现有代课教师,经本级教育、人事部门审核予以续聘的,纳入代课教师管理;经本级教育、人事部门审核不予续聘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现有代课教师问题基本解决后,新聘代课教师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73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代课教师规范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珠海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政策性和复杂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部门职责,及时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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