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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逐步规范代课教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粤府办〔2008〕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市推进教育现代化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市、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依法规范代课教师管理,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逐步提高全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待遇,解决部分代课教师入编问题,建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市、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是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解决市直属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提高待遇、建章立制、招录考试、规范管理等措施,切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三)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市、区(经济功能区)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及教师队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代课时间较长、学历达标、具有教师资格、工作表现优秀的代课教师予以政策倾斜。

  四、工作步骤

  (一)现有代课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坚持以区(经济功能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同一区(经济功能区)内代课教师统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市、区(经济功能区)有关新的政策出台前,原则上禁止学校新聘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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