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劳发〔2009〕4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指导意见》关于放开乙类药品部分限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保留备注栏中 “※提高个人自付比例”、“限工伤保险”的用药适应症限制,取消其他用药适应症限制(包括“限……及工伤保险”的限制),药品自付比例不变;限制“门诊用药”调整为住院统筹支付范围,药品自付比例设定为0。
二、根据《指导意见》关于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要求,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调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购买国药准字号药品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包括自费)部分,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三、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政策,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结算管理,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类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五、本通知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