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9〕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办法
为贯彻《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粤府办〔2008〕57号)精神,解决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以区(经济功能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直属学校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由市政府负责,各区属学校代课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区(经济功能区)教师队伍和教师待遇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区(经济功能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分步实施、双管齐下原则。理顺代课教师相关管理体制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定相应工作进度,逐步提高代课教师工资待遇。
二、适用范围
珠海市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
本办法所指代课教师是指聘用学校经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代课教师。
三、核定办法
(一)职位设置。代课教师职位设置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副高级职务人员、中级职务人员、初级职务人员、无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副高级职务人员: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中级职务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初级职务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用单位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