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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药品自负比例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药品自负比例的通知
(大劳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自负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换瓣术、射频消融术(含房颤射频治疗)、安装心脏起搏器(含双室起搏、心室同步起搏、体内除颤)的材料自负比例。使用材料属于国产的自负比例由50%降低到30%,属于进口的自负比例由65%降低到50%。

  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内规定有个人负担比例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0%、20%、30%、50%分别降为5%、1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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