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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珠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间距规定的公告
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珠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间距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宏观管理,保障网吧行业平稳有序地发展,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
八条
第二款、《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第
六条
的规定,经广东省文化厅批复同意,我市网吧与网吧之间的直线距离限定为不少于200米(按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网吧与中小学校之间距离测量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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