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失效]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