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失效]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迁户人员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四)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到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迁户人员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