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失效]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