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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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