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