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87号)
各基层局: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2号)规定,现对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问题规定
1 适用政策的中小企业标准
适用政策的中小企业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对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未做规定的,由各基层局按照相关或相近的行业比照执行;中小企业认定确有困难的,由各基层局统一上报市局认定。
2 亏损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后是否亏损以及亏损额的大小,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凡当年申请减免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各主管基层局在审批前,可凭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有条件的基层局可对纳税人亏损情况进行到户调查。
各稽查局在纳税检查中,应重点对已审批减免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检查,一经检查发现纳税人虚报亏损的,由稽查局按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给予相应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3 审批权限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2号)审批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主管地方税务局,由各主管地税局按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22号)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时限,自行履行审批手续,其他困难性减免仍需上报市局审批。
4 其他具体问题
1.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其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82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