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一、登记内容
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
二、设定依据
《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第二十六条。
三、登记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无信用不良记录;
2.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资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历和专业技能,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和社会资源;
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二)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2.具有专业的、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天使投资业务;
3.具有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