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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水库:除国家核准外的水库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站;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一)电力。
  水电站: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
  热电站:除燃煤外的热电站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二)煤炭。
  煤矿: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油管网: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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