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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编制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核准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凡本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

  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深圳市核准类”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目录为2009年版本。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国家核准类项目

深圳市核准类项目

农林
  水利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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