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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2009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隐患的整改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查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行业、火力发电厂以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重点江河湖(库)的集中整治情况以及产业转移工业园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监察局、环保局等单位对各区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区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利用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手段,在绿色信贷、绿色采购、进出口监管等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放大环境执法效果。加大对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专项行动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5月10日前,市环保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1.5月10日至6月10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市环保局、水务局为主要责任单位。

  2.6月10日至7月10日,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为主要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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