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继续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纵深推进“重民生、保水缸”专项行动,彻底清除水源保护区的暴露垃圾、违章养殖现象,规范用油单位的防范措施,有效减少饮用水源面源污染,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加大对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清理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强对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管理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本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贸工、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监督环保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配合贸工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贸工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督促供电企业对有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大型火电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任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认真执行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