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摸清2007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彻底清除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增排污口,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依法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口工作,对13个主要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
3.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部署,加大对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和建设项目环保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
4.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加强对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等大气污染源治理;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和油气回收治理力度;加大对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电子、印刷、家具制造加工、电镀、印制电路板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
5.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和石油、化工、电镀、线路板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隐患排除情况和应急预案、措施落实情况。
6.继续检查近年来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众反复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中央、省、市领导批示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全面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重点整治,限期解决。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2.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检查。查清基本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账,规范日常生产运行记录,进出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特别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逐步建立污染转移联单制度。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