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 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龚清概
二○○九年五月四日
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沿河土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土地自然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河岸生态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河岸生态地是指临河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至相邻Ⅲ级以上河道岸线间的土地。
第四条 河岸生态地属国家所有,国家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河岸生态地。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岸生态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强化措施、严格管理,有效保护河岸生态地,制止非法开发利用河岸生态地的行为。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岸生态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基建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占用河岸生态地的基建项目建设。规划部门要从长远着眼,科学谋划城乡发展的功能布局,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开发。水利部门应根据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制定河道岸线规划和河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