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要求落实或者行动迟缓,经督促、催办后仍无重大进展,影响全市工作大局的。
(三)对上级机关和信访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未按要求认真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无正当理由办理超期,办理结果政策依据不足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四)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信访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意见,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
(五)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办人情案,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激化矛盾的。
(六)矛盾排查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不稳定信访矛盾不及时化解和落实稳控措施,导致在重要敏感时期发生越级进京、到省、到市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信访事件的。
(七)未按要求进京、到省、到市跟踪做信访人员的接待、稳定、劝返工作,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在处理群体访和突发信访事件中,不听从统一指挥,不积极主动工作,影响工作效果的。
(九)在处理群众到省、市非正常上访时,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十)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中,有其他疏于职守、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一)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在重要敏感时期,因稳控工作不力,发生进京到省到市滞留缠访、闹访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越级访、滞留缠访、闹访或群体性事件,群众被劝返后,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办理、答复上访群众,或者稳定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三)群众到省、市集体上访后,相关单位领导不按信访部门通知的时限赶赴现场进行接访、劝访,造成后果的。
(四)年内单位被信访部门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在全省上访量排序中列前十位的区、县(市),被省有关部门通报后三个月内未能扭转局面的。
(六)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误或者不重视信访工作引发进京、到省越级集体上访20人次以上(含20人次)、到市上访50人次以上(含50人次)的。
(七)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中,有其他疏于职守、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