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区、县(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信访部门应根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信访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目标考核等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依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对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责令相关领导作出深刻检查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信访部门执行,并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对相关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对相关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以同级党委、政府名义通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点管理单位主要领导的提拔使用进行监督。
(四)对相关单位实行“降档”或者“一票否决”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目标考核部门执行。
(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职权办理。由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需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不主动处理或者推拖不办,矛盾上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