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部门的责任,预防和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他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重点管理、“降档”、“一票否决”。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时,疏于职守、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与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职责
(一)《
信访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信访工作职责。
(二)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政策中明确规定的信访工作任务或工作要求。
(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关于具体信访工作的部署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