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市、区县(市)信访联席会议考核机制,强化对属事单位的考核。考核信访工作要以立案率、结案率、息诉率为依据,注重信访问题的处结质量和群众停访息诉率。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按照《
信访条例》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问责制度,加大问责力度。
(二)对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升级的越级访、群体访实行责任倒查,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沟通协调
(一)建立高层协调制度,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形成所属地区、责任单位、业务部门、信访机构、公安机关等联动的应急机制,合力化解矛盾。
(二)建立省信访部门参加,省和市、区县(市)协调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联动机制,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
(三)建立省信访部门参加,省和市、区县(市)属地属事交叉信访案件联席专题研讨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四)建立省信访部门参加,省和市、区县(市)信访部门与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专题对接会制度,健全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及时衔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
(五)完善处置进京访闭合链条机制,做到预警及时、劝返迅速、稳控有效、解决彻底。
(六)省、市信访部门会议确定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带动作用,积极协调其他责任单位,共同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信访联席办牵头,成立由人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信访、维稳、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机关工委、公安、国资、劳动保障以及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处理属地属事交叉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信访联席办及信访局负责做好相关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