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
(一)要把信访工作纳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文明单位、创安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项创建活动之中,作为其评选劳模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先进单位、先进党组织等评优创先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价其领导班子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表现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主要依据之一;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评选劳动模范、进行非公人士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对不重视信访工作、不配合处理信访问题,致使发生重大信访和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提名推荐劳模单位、文明单位、创安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先进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党组织等,不予提名推荐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
第十三条 建立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一)市信访部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情况,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实行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
(二)每年省、市人代会和政协会期间,市信访部门都要通过市人大、市政协及时向我市的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信访工作情况,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
(三)人大、政协和维稳、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机关工委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配合信访部门工作,促进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监督考核管理
(一)市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中直单位信访工作的督导检查,并适时向其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二)建立省、市信访工作互动考核管理机制,由目标考核部门负责,于每年的6月、12月底将省直单位信访工作情况向省目标考核部门反馈,并协调省目标考核部门对省直单位(含所属单位)进行考核,将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管理。
(三)建立省、市信访联席会议与省国资委信访工作互动考核管理机制,由市信访联席会议负责,每年12月底通过省信访联席会议向省国资委反馈省直企业信访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