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直省属和市直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
信访条例》,切实加强信访稳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好职工就业、医疗、养老、安置补偿等社会保障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设立和健全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公仆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三)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信息,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支持。
第九条 切实把解决信访问题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已经办结并且群众对处理意见满意的信访案件,属事单位要及时回访,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对个别人员重新提出无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二)对已按政策处理并已办结的案件群众仍不满意的,属事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对已经到期但未办结的案件,属事单位要及时约访,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主动向信访人说明原因,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属地信访部门要及时督促,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切实加大疑难案件处理力度
(一)对久拖不决的重复访疑难案件,实行市领导包案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落实责任主体,由信访部门跟踪督办协调。
(二)对已拍卖改制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信访问题,由信访部门牵头,召开由维稳、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从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要求出发,规范和约束其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解决非正常访问题。坚决防止和果断制止采取极端手段的非法上访,以及打条幅、拦堵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非正常访。一经发生,由信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上访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和带离;对不听劝阻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对幕后组织和带头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