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引资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09〕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哈尔滨西客站(以下简称哈西客站)地区开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西客站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合资、合作方式,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哈西客站地区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按照《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参与哈西客站地区土地一级开发的战略投资者,在参加土地出让“招、拍、挂”时,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西投资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为战略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如战略投资者中标,可将其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作为土地出让金,直缴至市财政局,并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战略投资者相应补偿。
三、对有意参与哈西客站地区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建筑工程建设的战略投资者或投资联合体,将不少于1000万元合作资金一次性预存在哈西投资公司且预存期限不低于1年的,在工程招投标时,哈西投资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
四、对预存合作资金企业在哈西客站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的,其预存的合作资金可作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预存合作资金企业在3年以内中标的,哈西投资公司将根据其预存合作资金占用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相应补偿。
五、预存合作资金的企业在哈西客站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3年未中标的,哈西投资公司将其预存的合作资金退还给企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对哈西客站地区的道路灯杆、楼体广告和广场广告设施等实行对外招商租赁,租赁期限暂定5年;先期预售租赁权,对一次性付全款的可按标的总额的80%优惠收费或将租赁年限再延长3年;若2年内道路、楼体、广场未形成广告载体,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投资者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