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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哈政发〔2009〕9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市、区关系,科学划分市、区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各区统筹区域发展的积极性,实现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根据各区发展实际需要,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缩短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使管理、服务更贴近群众、贴近企业、贴近基层,增强区域发展活力。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市与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解决权力与责任脱节问题,实现管理与利益挂钩,做到人权、财权、事权相统一。

  (三)坚持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的原则。通过放权,使全市行政管理部门将精力主要集中在研究、制定全市的宏观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各区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使各区能够切实承担起具体的管理职能,实现市与区的功能互补。

  (四)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能够并适合以‘块’为主的,能放则放”的规定,赋予区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运作空间。

  二、扩大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主要内容

  在《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哈发〔2004〕17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已明确交给各区部分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下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划分由区行使:

  (一)老年证核发;
  (二)辖区内设立民办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审查;
  (三)辖区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审查;
  (四)居民区配套卫生设施审批;
  (五)酒类批发管理;
  (六)农机监理;
  (七)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八)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九)省内林木种子运输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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