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有关医院专家的意见,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设备、治疗项目范围。对符合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新增341种(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设备、治疗项目范围》)。其中: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器官联合移植术先由个人支付30%,然后按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其他诊疗项目直接按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范围。将152种医用材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分别规定费用限额,费用限额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支付,限额以内(含限额)先由个人支付,再按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其中:心脏复律除颤器、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冠脉支架、介入类导管、电生理导管、球囊、医用钢板等10种医用材料(限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先支付比例为30%;费用限额为2000元的医用材料个人先支付比例为20%。费用限额为1000元的医用材料直接按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三、未纳入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设备、治疗项目范围》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诊疗设备、治疗项目、医用材料,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本通知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设备、治疗项目范围》、《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请浏览合肥市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ahhfl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