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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所属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和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市、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917号)有关规定拨付,市级财政应于每年10月20以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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