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五条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六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