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即:
1.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
2.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补助;
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8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七条 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2008年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
第八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
第十条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高校应及时将学生参保信息传送给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学生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