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9】22号)
在肥各高等院校,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教办〔2008〕6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个人及其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高校应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负责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以及普通门诊管理和待遇核定工作,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市地税部门负责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下列标准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