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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2、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1:
  新增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期

病种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

享受期

肝豆状核变性

2520元

所有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慢性心力衰竭

在职人员24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人员3000元

所有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慢性肾功能不全

在职人员24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人员3000元

所有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癫  痫

2000元

所有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

第一年9000元,第二年6600元

所有三级医院及市三院

2年

甲状腺功能亢进

第一年2400元,第二年1200元

所有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

2年

丙 型 肝 炎

34200元

省立医院、安医附院、市传染病医院

6个月

最长1年

肝移植术后

术后一年内52200元,术后第二年及以后26400元

省立医院、

安医附院

长期,需年审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术后一年内33000元,术后第二年23100元,术后第三年为16200元

省立医院、

安医附院

3年,需年审

前列腺癌

(内分泌治疗)

16800元

所有三级医院及市三院

2年,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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