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病种的管理
(一)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因病情变化等原因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当月或次月不享受相应的门诊待遇。
(二)新增病种中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实行定点管理,按照诊断或手术后时间核定待遇享受期,并实行年度审核。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在审核确认相关特殊病种时,需明确患者所处的治疗周期,以确定其当年享受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丙型肝炎患者门诊使用“α-干扰素、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其个人先付的乙类药物自付比例调整为20%、40%,住院使用此两种药物仍按30%、50%个人自付标准执行。丙型肝炎门诊治疗待遇享受期的核定实行治疗效果评价,最长为1年。享受期限分2个治疗周期:第Ⅰ周期(预测期):0-24周;第Ⅱ周期(治疗期)25-48周。患者在进行干扰素治疗后有效的,在第一治疗周期末的前两周(即治疗第22周),由患者本人提出继续治疗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患者干扰素α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治疗有效的可延续治疗,无效或治愈的,不再延续治疗。
2、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患者门诊使用“他克莫司”其个人先付的乙类药物自付比例调整为20%,住院使用此药物仍按30%个人自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享受门诊治疗时,应按照医嘱定期进行免疫抑制剂浓度测定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合理使用药品剂量,不进行免疫抑制剂浓度测定的人员,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其门诊费用。
3、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的患者门诊使用“比卡鲁胺”药物时,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调整为20%,住院使用此药物仍按30%个人自付比例执行。参保人员需按照医嘱定期检查血清前列腺特异抗原(血清PSA)检查,由经治医师根据检查结果合理用药,不符合继续用药指征的人员应停止用药,否则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应费用。
四、各门诊治疗病种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详细内容,请浏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ahhfld.gov.cn)。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