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参保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5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退职)、工资、工龄政策,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防止社保基金流失,保障达到国家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按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现根据合肥市政府〔2006〕124号令的规定,就做好全市参保事业单位新增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审核发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核发的申报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申报
参保单位对参保职工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填报《合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养老金审核表》、《合肥市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合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并携带退休批文及人事档案、养老金发放卡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养老金核发手续。
2、其他符合法定退休条件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申报
因公致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毒有害工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提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在其被批准退休的当月填报《合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养老金审核表》、《合肥市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合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或《合肥市机关合同制工人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并携带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退休批文、人事档案及养老金发放卡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养老金核发手续。
二、养老金的审核
1、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合政〔2007〕21号文件、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及有关工龄问题的文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保单位所申报的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及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