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分;有关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
(二)应当处理而未进行处理的;
(三)对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理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五)未按照《记分标准》记分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的。
第十三条 在本市承接物业项目的外埠物业企业的动态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半年之内,只积分不处理,不记入信用档案)。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666号)第
三、
四条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不良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理处罚依据
| 处理处罚
| 分值
|
资质管理
| FWY10100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分
|
资质管理
| FWY101002
|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6分
|
资质管理
| FWY101003
|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分
|
资质管理
| FWY101004
|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 -12分
|
资质管理
| FWY101005
|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1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住宅物业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住宅物业项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2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3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3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材料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不移交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 -1分
|
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4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6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5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6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2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7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2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8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6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09
|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一年内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 -1
|
行为管理
| FWY102010
| 擅自停水、停电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3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11
| 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3分
|
行为管理
| FWY102012
|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有关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1分
|
行为管理
| FWY202001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该项目不记入企业在管项目总面积,不得承接新项目
| -3分
|
行为管理
| FWY202002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3分
|
行为管理
| FWY202003
| 未按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房屋防汛管理工作
| 《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行为管理
| FWY202004
| 物业项目交接过程中,拒不撤出或强行接管,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出现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
|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
|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
| 停止该企业资质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 -6分
|
行为管理
| FWY202005
| 住宅物业服务未达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
| 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第一条
| 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1分
|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 -3分
|
行为管理
| FWY202006
| 未按规定在北京建设网填报《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
| 《关于落实的通知》第一条
| 《关于落实的通知》第四条
| 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网上公示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