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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物〔2009〕39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完善物业服务市场(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按照积分对物业企业做出相应处理。《记分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完善调整。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情况上传至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

  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处理和记分的初步意见,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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