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及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基金统筹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水平与缴费相挂钩,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分级经办工作。市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经办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