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点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控制,从严处罚各类交通违章行为。要集中开展整治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超载运行、违章占道等违章违法行为。在城镇要重点治理车辆随意掉头、停车等违章行为。要加大对公路的巡查力度,特别是要为道路维护施工作业提供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方面的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道路维护生产安全环境。对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重特大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道路维护审核制度,规范施工路段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
道路维护施工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维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等有关法律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设施。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的,一律不得施工。
四、加大安全检查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占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城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要做好对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对整个施工期间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期间安全措施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核,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措施计划和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对施工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交通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治理。对未中断交通的道路施工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上路指挥疏导车辆绕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各级公安、交通、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占路施工的执法检查,对道路维护作业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不按规定施工的单位或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