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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号)精神,2009年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这个中心,服务和服从扩大农村牧区内需和改善农村牧区民生两个大局,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体制机制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注重制度建设,确保农牧民减负增收工作取得新进展,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增强农村牧区发展动力和活力。

  一、继续深化改革,着力增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扎实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互促机制的形成,研究解决撤乡并镇后的遗留问题。以提高农村牧区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改善农村牧区教师待遇、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为重点,扩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加快发展农村牧区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实施学生减免费政策,力争率先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实施12年义务教育。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县乡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加强财政“两基”(基层、基础)工作,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对涉农涉牧资金的监管职能作用;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探索“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新体制。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减轻林农负担和确保林区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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